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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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伯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度存字第513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台幣伍拾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8681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5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1紙為擔保金,並以94年度存字第513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債票業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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