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4年度竹交簡字第3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林秋宜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