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23號聲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興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聲字第723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386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台幣捌佰陸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登錄公債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258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捌佰陸拾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第2期債票,並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存字第120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數次變更,經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386號提存在案。茲因所附息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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