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七九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被告姓名「顏宏泓」之記載均更正為「甲
○○」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陳得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