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77號
原告 梁宗正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依蘋
上一之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武雄 、 張隆盛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0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下說明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陳依蘋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26,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陳依蘋尚應補繳830元。
㈡原告梁宗正部分為36,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梁宗正尚應補繳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