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上訴人 張志豪 被上訴人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召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板勞小字第14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若美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