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67號原告 葉寶芬 被告私立輔仁大學法定代理人 江漢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應具體敘明因公傷職災所得請求之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二、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前項「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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