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忠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鄭凱文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