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2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呂祈煜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呂祈煜因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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