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0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八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被訴偽造股東虛設公司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免訴。
其他被訴偽造文件申請遷移地址變更登記及販售虛開之統一發票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及以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均無罪。
理由
壹、關於被訴偽造股東虛設公司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公訴意旨以:被告甲○○與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減刑為有期徒刑七月,並執行完畢)二人基於以人頭虛設公司,並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共同犯意聯絡,先由甲○○、戊○○分別收集丁○○、己○○、丙○○、乙○○之路二八七號十一樓之八之庚○○會計師事務所,並將含上開件資料,交予庚○○會計師事務所,由戊○○出名委託不知情之庚○○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代辦尚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尚泰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等事項,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利用該不知情之庚○○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並利用不知情之刻章店,偽刻丁○○、己○○、丙○○、乙○○之印章各乙顆,同時蓋用上開偽造之印文於尚泰公司七十七年七月六日之公司章程,及尚泰公司七十七年七月十三日之設立登記事項卡私文書上,並偽造丁○○、己○○、丙○○、乙○○之署押各乙枚,在尚泰公司之公司章程私文書上,以偽造表示丁○○、己○○、丙○○、乙○○等人為尚泰公司股東,嗣由庚○○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持前開偽造之之,渠等明知丁○○、己○○、丙○○、乙○○等人非尚泰公司股東之不實事項,而使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人員登載於公司登記電腦檔案業務上之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丁○○、己○○、丙○○、乙○○,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又犯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之罪者,其追訴權因十年不行使而消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如依法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起初係戊○○欲成立公司,伊因無資金退出,另找丁○○加入成為股東,丁○○本人有同意,並交付、印章給伊,由伊轉交給戊○○,至股東己○○、丙○○、乙○○等人均係戊○○邀請的,嗣復介紹辛○○進入該公司充任總經理,伊即退出公司設立事務,亦未參與公司經營云云。經查,證人丁○○、乙○○、己○○並未同意擔任尚泰公司之股東,公司章程上之簽章非渠等所為,且未曾交付印章與被告、戊○○二人,亦未授權其二人代刻,而丁○○之行申請支票帳戶,乙○○之是戊○○、甲○○來拿的等事實,分據證人丁○○(參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見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八五七號卷第二十五、二十六頁)、乙○○(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二四六號卷,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審判筆錄,附於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八五七號卷第二十八頁)、己○○(參見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二一號卷,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八五七號卷第三十三、三十四頁)證述屬實,有各該筆錄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尚泰公司之公司章程、尚泰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附卷可參,堪信上開文書併其上丁○○、乙○○、己○○、丙○○之印文、署押係屬偽造固堪認定。
(二)惟查本案被告被訴行使偽造文書(虛偽設立公司)部分,其追訴權時效依同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十年,被告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則為七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而被告因台北地檢七十三年執字第四五四二號偽造文書案件執行有期徒刑五月未到案執行,於七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布通緝(併至七十七年執緝字第三七八號執行,嗣於七十七年聲請更定其行經法院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併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十七年執更字第九八三九號執行),於七十七年九月六日緝獲入台北監獄執行,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檢覆表、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在監及本院被告全國全案紀錄表附卷足據,則自本案犯罪行為終了之日七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七十七年九月六日緝獲入台北監獄執行之日止,被告既被通緝未到案,偵查程序顯不能開始或繼續,應停止追訴權時效之進行,是本案追訴權時效完成日為八十七年九月八日,而本案經檢察官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分案偵查時,已逾上開時效期間,揆諸前揭意旨,自應為免訴之諭知。
貳、關於被訴偽造文件申請遷移地址變更登記及販售虛開之統一發票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及以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
一、公訴意旨: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戊○○二人於虛設尚泰公司後,復基於同前之概括犯意,連續利用不知情之庚○○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蓋用前揭偽造之印文,於尚泰公司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七十七年九月二日、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私文書上,以偽造表示丁○○、己○○、丙○○、乙○○等人仍為尚泰公司公司股東,並由庚○○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持以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尚泰公司變更登記而行使之,其二人明知丁○○、己○○、丙○○、乙○○等人非尚泰公司股東之不實事項,而使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人員登載於公司登記電腦檔案業務上之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丁○○、己○○、丙○○、乙○○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復基於以虛設公司為方法,達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目的之概括犯意,於取得尚泰公司之公司執照及營業登記證後,即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延平分處,申購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知尚泰公司並無銷貨予堡來企業有限公司、冠福股份有限公司、杰輝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之事實,竟於七十八年七月間起,至七十八年十一月間止,連續虛開開立如附表所示之尚泰公司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九十九張,交予堡來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一億三千九百九十七萬三千三百二十元,持交上開公司作為進貨憑證,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計六百九十九萬八千六百六十六元(統一發票之日期、號碼、金額、逃漏稅額及收受公司均詳如附表所示)。因認被告甲○○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罪嫌。
二、起訴論據及被告之供述暨辯解: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尚泰公司係被告與戊○○偽以丁○○、己○○、丙○○、乙○○四人為股東所虛設,被告雖非尚泰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惟其與戊○○二人,共同至庚○○會計師事務所交付相關文件,且委託庚○○會計師事務所申辦尚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等情,為被告甲○○所自承,且有另案被告戊○○供承在卷,則對於公司章程及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偽造股東丁○○、己○○、丙○○、乙○○之署押及印文等情,自難諉為不知。被告雖辯稱尚泰公司設立後,並無參與公司之經營,僅至該公司探訪朋友,惟為另案被告戊○○所否認,則被告既仍在尚泰公司任職,對於尚泰公司之業務亦有參與,且發票係被告所取走等情,為另案被告戊○○供稱在卷,則關於虛開統一發票之事,亦應知之甚詳,而尚泰公司違反稅捐稽徵法之犯行,有如附表所示之尚泰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所辯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並有尚泰公司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七十七年九月二日、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乙份附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為其論據。訊據被告雖坦承參與公司設立,惟否認有何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辯稱:起初係戊○○欲成立一家公司,因有限公司須五人始能成立,其即幫忙招攬丁○○成為股東,丁○○本人有同意,遂向丁○○收取己○○談及擔任公司股東之事,而丙○○應係戊○○之朋友,因其無法出資成為股東,復介紹辛○○進入前開公司充任總經理,之後公司營業執照還沒有下來,其即退出公司設立事務,亦未參與公司經營,尚泰公司變更登記、領用及虛開統一發票等行為,伊均不知情云云。
三、法律規定及判決先例: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台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本院之判斷:
(一)尚泰公司之發起設立:尚泰公司於七十七年七月十三日核准設立登記,營業項目為經營房屋租售之介紹業務及其有關業務之經營、投資,有尚泰公司之公司章程、尚泰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各乙份附卷可參,至於何人發起設立公司,被告於偵查中供稱:起初係戊○○欲開立一家公司,來找伊,因有限公司須五人始能成立,伊即幫忙招攬丁○○成為股東,丁○○本人有同意,遂向丁○○收取和是戊○○介紹認識的,當時二人有向己○○談當公司股東的事情,係戊○○去拿的,而丙○○應係戊○○之朋友,見過面,但不熟。乙○○則不認識。伊有介紹辛○○給戊○○擔任公司的總經理,之後就由他們二人去負責公司成立事宜。原先以為只要伊和戊○○二人就可以成立公司,沒想到需要五名股東,當時伊又沒有錢,只好介紹辛○○加入,而伊就退出公司設立之事務,之後他們二人如何經營公司,伊就不清楚了(見八十七年他字第一八五七號卷第五十五頁反面、第五十六頁)於另案(戊○○偽造文書乙案)中供承:伊與戊○○二人想要做房屋仲介,本錢不夠,與辛○○說,他願意,伊讓出來,讓戊○○與辛○○二人做(見八十六年上訴字第五八二一號卷第六十一頁),於本院前審審判程序中供稱:最先伊是有與證人戊○○一起商議要成立尚泰公司,是在七十七年間的事(見本院更一審卷第三二二頁),而共犯戊○○於另案(戊○○偽造文書乙案)中亦供承:不是做人頭,有說尚泰公司董事長(見八十六年上訴字第五八二一號卷第八十三頁),足見尚泰公司之設立係被告與共犯戊○○二人共同商議決定,共犯戊○○對其提供身分證件申請設立公司,並擔任公司董事長均有認識,因有限公司須五名股東始能成立,始以丁○○、乙○○、己○○、丙○○名義為股東,且共犯戊○○亦有從事房屋仲介之事實(詳下述),尚泰公司之設立,並非以共犯戊○○為人頭,至於共犯戊○○於本案偵查中供稱:被告在七十七年向伊「借」要伊成為公司股東,公司如果賺,可以分一點給伊云云(見八十七年他字第一八五七號卷第四十八頁),似認被告主導公司之設立,而以其為人頭,核與上開事實不符,應無可採。
(二)被告甲○○於尚泰公司核准設立登記前即行退出,未參與公司之經營:被告甲○○於另案(戊○○偽造文書乙案)中供稱:尚泰公司設立登記由伊及戊○○二人拿去。還沒有辦完,伊介紹 張敬 坐做,並退出公司之經營,以後伊就不知道,開始做公司執照還沒有下來等語(見八十六年上訴字第五八二一號卷第六十二頁),戊○○於原審作證時亦為相同之證述。戊○○復於另案(戊○○偽造文書乙案)中供稱:「(與 張敬坐 一起)做房屋仲介::沒有拿到錢,張敬坐沒有給我。」、「(問:張敬坐有跟你一起做,公司設立登記以後?)沒有生意」(見八十六年上訴字第五八二一號卷第六十二頁反面),而證人張敬坐於原審中亦證稱:「...戊○○是被告介紹給我與他合作開仲介公司,加入尚泰公司」,雖又稱:「後來我們沒有合作開仲介公司」、「當時是介紹我們合作,但我們不合,是十多年的事」(見原審卷第一二六頁),惟可見被告甲○○確有介紹張敬坐與戊○○合作經營房屋仲介情事,如被告甲○○仍參與公司之經營,何需介紹張敬坐與戊○○合作?是被告甲○○所辯伊於尚泰公司核准設立登記前即退出公司設立事務未參與公司之經營,尚非全然不足採。又共犯戊○○於另案(戊○○偽造文書乙案)中供承:伊於公司設立以後還繼續留在公司(並非稱被告於設立以後還繼續留在公司,見八十六年上訴字第五八二一號卷第六十三頁),依該供述前後文觀之,並非稱被告於設立以後還繼續留在公司,雖其亦稱被告甲○○於公司設立以後有再去公司(見八十六年上訴字第五八二一號卷第六十三頁),惟被告甲○○則供稱:公司申請還沒出來我離開,沒有參與內部營業::設立以後有去公司,不是去上班,朋友去看看(見八十六年上訴字第五八二一號卷六十二頁反面、第六十三頁),查被告甲○○既與共犯戊○○熟識,並參與尚泰公司設立登記作業,則尚泰公司設立以後有再去公司,乃屬人情之常,況證人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明確證稱:被告甲○○沒有參與經營尚泰實業有限公司,只有在公司設立的時候,被告甲○○有來幫忙公司要如何設立,被告甲○○沒有參與公司的股東,最後公司設立是交給會計師辦理,然後被告甲○○就退出沒有幫忙了,尚泰實業有限公司成立以後,被告甲○○沒有參與公司的營運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自難認被告甲○○亦參與公司之經營。
(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甲○○參與尚泰公司三次偽造文件申請遷移地址變更登記:查尚泰公司核准登記日期為七十七年七月十三日,三次申請遷移地址變更登記之時間分別為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七十七年九月二日、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有尚泰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及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七十七年九月二日、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次變更登記遷移地址變更登記申請書暨股東同意書附卷可參,而被告甲○○曾於七十年間,因偽造文書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嗣以七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五九五號裁定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確定,於七十七年九月六日入監(台北監獄)執行,七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刑期期滿,同年月十日執畢出監,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檢覆表、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在監九號卷第二五頁反面),雖第一次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七十七年九月二日申請遷移地址變更登記時,被告甲○○尚未入監服刑,惟第二次於七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申請遷址變更,七十七年九月二日核准後,被告甲○○已於七十七年九月六日入監,尚泰公司又於七十七年十一月二日申請遷址變更,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第三次核准變更登記,而三次申請遷移地址變更登記均提出蓋有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之遷移地址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蓋有公司股東戊○○、丁○○、己○○、丙○○、乙○○印章之股東同意書,有卷附遷移地址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股東同意書可據,衡以上開三次申請遷移地址變更登記之手法皆同,(所提遷移地址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股東同意書之筆跡亦一),而被告甲○○入監服刑中,並無法提出蓋有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之遷移地址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蓋有公司股東戊○○、丁○○、己○○、丙○○、乙○○印章之股東同意書,於七十七年十一月二日第三次申請遷址變更之情事,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甲○○明知或參與上開七十七年九月二日、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之公司所在地之變更登記,更無證據證明被告甲○○於七十七年九月六日入監服刑前,即預備上開資料,於其入監後約二個月本其初發之意思提出第三次遷移地址變更登記申請,參以證人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稱:公司變更住址是張姓男子去辦理的(見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自難遽認被告甲○○參與上開三次偽造文件申請遷移地址變更登記,至明。
(四)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戊○○虛設尚泰公司係基於以虛設公司為方法,達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動機及目的,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販售統一發票牟利之犯行:
1、查尚泰公司於七十八年三月十日申請暫停營業登記暫停營業一八0天,而於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申請復業登記,有卷附申請書足憑。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覆以:囑查調尚泰公司營業期間申購三聯式統一發票情形乙案,因上開檔案已逾保存年限,無法提供(見本院卷第二八三頁函),惟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移送資料載:尚泰公司自七十八年七月間起,至七十八年十一月間止,每個月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延平分處,申購三聯式統一發票一本,計五本,於上開期間內,連續虛開如附表所示之尚泰公司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一00張(移送資料及起訴書均誤植為九十九張),交予堡來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依附表所示之尚泰公司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計七十八年七月份七張,七十八年九月份四十張,七十八年十月份三十張,七十八年十一月份二十三張,該統一發票申購時間,顯係在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申請復業登記之後所為,已在尚泰公司七十七年七月十三日核准登記一年以後,如認被告設立尚泰公司之目的係基於以虛設公司為方法,販售虛開之統一發票牟利,衡情當無於七十八年三月十日申請暫停營業登記,自七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七十八年九月十日止暫停營業一八0天,繳回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見本院卷第二四七頁函、第二四八頁申請書),而在尚泰公司核准登記一年以後始行申購統一發票販售之理,應認販售虛開之統一發票牟利犯行,係尚泰公司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申請復業登記之後另行起意所為,至明。
2、被告甲○○於尚泰公司核准設立登記前即退出公司設立事務未參與公司之經營,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甲○○參與尚泰公司分別於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七十七年九月二日、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三次偽造文件申請遷移地址變更登記,而尚泰公司自七十八年七月間起,至七十八年十一月間止,每個月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延平分處,申購三聯式統一發票一本,計五本,均見前述,該統一發票係按月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延平分處申購,被告甲○○既非尚泰公司登記股東,亦非尚泰公司登記負責人,是否持有統一發票申購所需之證件資料,亦屬疑問,且據辛亞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經理壬○○於台北市稅捐徵稽處約談時之陳述,該公司係間接取得尚泰公司之統一發票,陳稱該公司承包大永、萬盛、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設計工程,而將木工部分外包於癸○○,癸○○持實拓實業、尚泰實業、詠藝企業有限公司及山源塑膠行名義發票請款,其則以公司或股東 李慶郎 之支票付款,上述支票均由癸○○背書兌領等語(見原審卷第一0五、一0六頁)。而癸○○於台北市稅捐徵稽處約談陳述中,雖坦承自 洪文川 處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代價購得達暄興業公司等公司統一發票,供其所承包之公司作帳一情,但文字中並未提及「尚泰實業公司」,亦未證實該尚泰實業公司發票究係何人所交付(見原審卷第一0八),此外,亦無附表所示其他公司行號證實該尚泰實業公司發票係被告或與被告具有犯意聯絡之人所虛開販賣,自難遽認被告有取得尚泰公司統一發票,虛開統一發票持交附表所示公司充作進貨憑證,以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至於共犯戊○○於另案(戊○○偽造文書乙案)中供稱:「仲介房屋不要用發票,發票甲○○去申請,我不知道。傳來以後才知」(見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第五八二一號卷第二十九頁正反面),又稱:發票事要問甲○○::尚泰公司負責人後來是我,發票有二本他拿去,二聯或三聯我不知道::發票在公司抽屜裡,後來沒有,問甲○○,他說他拿去了(見八十六年上訴字第五八二一號卷第六十二頁反面、第六十三頁),惟證人 徐傑 上開所供係在其所涉偽造文書案件中之辯解,難免為自己有利之陳述,且證人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實:被告甲○○退出沒有參與經營尚泰實業有限公司(見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則被告甲○○又如何申請發票?戊○○前後所供即相矛盾。又尚泰公司營業期間申購三聯式統一發票情形乙案,因上開檔案已逾保存年限,無法提供,業據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函覆在案(見本院卷第二八三頁函),亦無從認定係被告甲○○申請尚泰公司之發票,另依附表所示之尚泰公司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計七十八年七月份七張,七十八年九月份四十張,七十八年十月份三十張,七十八年十一月份二十三張,與共犯戊○○所供被告甲○○取走發票二本,亦有不符,自不足為被告甲○○有申請取得尚泰公司統一發票,虛開販賣牟利之不利認定。
參、撤銷改判及理由: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股東虛設公司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已逾追訴期間,原審未為免訴之諭知,而為實體判決,自有違誤;至於其他被訴偽造文件申請遷移地址變更登記及販售虛開之統一發票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及以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確有該犯行,原審予以論罪科刑,亦有未當。被告甲○○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爰將被訴偽造股東虛設公司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為免訴之諭知。其他被訴偽造文件申請遷移地址變更登記及販售虛開之統一發票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及以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為無罪之判決。
肆、適用法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丁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附表:尚泰實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月份│發票號碼│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取得不實發票商號名稱│├──┼───────┼──────┼──────┼──────────┤│⒎│FN00000000│234,600│11,730│堡來企業有限公司│├──┼───────┼──────┼──────┼──────────┤│⒎│FN00000000│2,640,000│132,000│冠福股份有限公司│├──┼───────┼──────┼──────┼──────────┤│⒎│FN00000000│1,625,000│81,250│冠福股份有限公司│├──┼───────┼──────┼──────┼──────────┤│⒎│FN00000000│940,000│47,000│冠福股份有限公司│├──┼───────┼──────┼──────┼──────────┤│⒎│FN00000000│516,600│25,830│杰輝企業有限公司│├──┼───────┼──────┼──────┼──────────┤│⒎│FQ00000000│180,000│9,000│堡來企業有限公司│├──┼───────┼──────┼──────┼──────────┤│⒎│FQ00000000│220,000│11,000│堡來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257,400│12,870│義強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81,200│4,000│來發實業社│├──┼───────┼──────┼──────┼──────────┤│⒐│GG00000000│3,180,000│159,000│喬甫國際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325,050│16,253│義強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240,000│12,000│一信工程行│├──┼───────┼──────┼──────┼──────────┤│⒐│GG00000000│4,980,000│249,000│喬甫國際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207,000│10,350│義強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163,980│8,199│永發實業社│├──┼───────┼──────┼──────┼──────────┤│⒐│GG00000000│163,980│8,199│永發實業社│├──┼───────┼──────┼──────┼──────────┤│⒐│GG00000000│2,580,000│129,000│汀茂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207,000│10,350│義強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41,000│2,050│永發實業社│├──┼───────┼──────┼──────┼──────────┤│⒐│GG00000000│1,872,000│93,600│喬甫國際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225,000│11,250│義強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389,200│19,460│一信工程行│├──┼───────┼──────┼──────┼──────────┤│⒐│GG00000000│2,975,000│148,750│汀茂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375,000│18,750│義強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1,450,000│72,500│一信工程行│├──┼───────┼──────┼──────┼──────────┤│⒐│GG00000000│3,200,000│160,000│喬甫國際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300,000│15,000│義強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260,000│13,000│一信工程行│├──┼───────┼──────┼──────┼──────────┤│⒐│GG00000000│3,735,000│186,750│喬甫國際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270,000│13,500│義強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1,000,000│50,000│一信工程行│├──┼───────┼──────┼──────┼──────────┤│⒐│GG00000000│1,040,000│52,000│一信工程行│├──┼───────┼──────┼──────┼──────────┤│⒐│GG00000000│190,000│9,500│義強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50,000│2,500│堡來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270,000│13,500│義強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270,000│13,500│義強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1,560,000│78,000│禹宗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1,155,000│57,750│達福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1,190,000│59,500│達福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3,105,000│155,250│達福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1,947,400│97,470│達福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1,400,000│70,000│達福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2,540,000│127,000│達福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1,745,300│87,265│達福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1,950,000│97,500│達福企業有限公司│├──┼───────┼──────┼──────┼──────────┤│⒐│GG00000000│512,100│25,605│保成廣告印刷企業社│├──┼───────┼──────┼──────┼──────────┤│⒐│GG00000000│487,910│24,396│保成廣告印刷企業社│├──┼───────┼──────┼──────┼──────────┤│⒑│GK00000000│450,000│22,500│義強企業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498,000│24,900│一信工程行│├──┼───────┼──────┼──────┼──────────┤│⒑│GK00000000│512,000│25,600│一信工程行│├──┼───────┼──────┼──────┼──────────┤│⒑│GK00000000│2,300,000│115,000│汀茂企業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300,000│15,000│義強企業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463,500│23,175│一信工程行│├──┼───────┼──────┼──────┼──────────┤│⒑│GK00000000│225,000│11,250│義強企業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776,910│38,846│一信工程行│├──┼───────┼──────┼──────┼──────────┤│⒑│GK00000000│7,905,000│390,250│喬甫國際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190,000│9,500│義強企業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445,000│22,250│一信工程行│├──┼───────┼──────┼──────┼──────────┤│⒑│GK00000000│4,368,000│218,400│喬甫國際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270,000│13,500│義強企業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531,300│26,565│一信工程行│├──┼───────┼──────┼──────┼──────────┤│⒑│GK00000000│270,000│13,500│義強企業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566,500│2,800│一信工程行│├──┼───────┼──────┼──────┼──────────┤│⒑│GK00000000│5,070,000│300,000│喬甫國際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1,882,500│94,125│汀茂企業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3,486,000│174,300│喬甫國際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214,250│10,712│永發實業社│├──┼───────┼──────┼──────┼──────────┤│⒑│GK00000000│1,600,000│80,000│禹宗企業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4,080,000│204,000│喬甫國際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7,470,000│373,500│喬甫國際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3,131,700│156,585│汀茂企業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1,520,000│76,000│禹宗企業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6,045,000│302,250│喬甫國際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3,237,500│161,875│汀茂企業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5,850,000│292,500│喬甫國際有限公司│├──┼───────┼──────┼──────┼──────────┤│⒑│GK00000000│2,201,500│110,075│汀茂企業有限公司│├──┼───────┼──────┼──────┼──────────┤│⒑│GN00000000│351,500│17,575│保成廣告印刷企業社│├──┼───────┼──────┼──────┼──────────┤│⒒│GN00000000│368,000│18,425│保成廣告印刷企業社│├──┼───────┼──────┼──────┼──────────┤│⒒│GN00000000│351,200│17,560│保成廣告印刷企業社│├──┼───────┼──────┼──────┼──────────┤│⒒│GN00000000│442,700│22,135│保成廣告印刷企業社│├──┼───────┼──────┼──────┼──────────┤│⒒│GN00000000│312,500│15,625│保成廣告印刷企業社│├──┼───────┼──────┼──────┼──────────┤│⒒│GN00000000│290,700│14,535│達美廣告印刷企業行│├──┼───────┼──────┼──────┼──────────┤│⒒│GN00000000│500,000│25,000│辛亞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⒒│GN00000000│1,200,000│60,000│喬甫國際有限公司│├──┼───────┼──────┼──────┼──────────┤│⒒│GN00000000│559,170│27,958│良峰企業行│├──┼───────┼──────┼──────┼──────────┤│⒒│GN00000000│270,000│13,500│良峰企業行│├──┼───────┼──────┼──────┼──────────┤│⒒│GN00000000│5,250│262│永發實業社│├──┼───────┼──────┼──────┼──────────┤│⒒│GN00000000│1,404,000│70,200│戴銳實業有限公司│├──┼───────┼──────┼──────┼──────────┤│⒒│GN00000000│1,230,000│61,500│喬甫國際有限公司│├──┼───────┼──────┼──────┼──────────┤│⒒│GN00000000│1,271,000│63,550│喬甫國際有限公司│├──┼───────┼──────┼──────┼──────────┤│⒒│GN00000000│2,240,000│112,000│戴銳實業有限公司│├──┼───────┼──────┼──────┼──────────┤│⒒│GN00000000│80,000│4,000│良峰企業行│├──┼───────┼──────┼──────┼──────────┤│⒒│GN00000000│984,000│49,200│戴銳實業有限公司│├──┼───────┼──────┼──────┼──────────┤│⒒│GN00000000│1,170,000│58,500│信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⒒│GN00000000│949,000│47,450│瑞于裝潢工程行│├──┼───────┼──────┼──────┼──────────┤│⒒│GN00000000│1,260,000│32,500│信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⒒│GN00000000│650,000│32,500│信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⒒│GN00000000│1,989,900│99,495│冠福股份有限公司│├──┼───────┼──────┼──────┼──────────┤│⒒│GN00000000│1,200,000│60,000│喬甫國際有限公司│├──┼───────┼──────┼──────┼──────────┤│⒒│GN00000000│950,000│47,500│瑞于裝潢工程行│├──┼───────┼──────┼──────┼──────────┤│合計│一00筆│139,973,320│6,998,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