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刑智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宏清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宏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劉宏清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1日授法矯字第10601873
58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4至5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彭洪英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