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 律師被告驛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蘇碧珠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