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聲請人 黃靖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二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於附表二所示支票發票日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各該附表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各該附表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一:104年度司催字第2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謝俊 評│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未記載│110,000元│AB0000000│104年4月8日││││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2│ 謝俊評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未記載│110,000元│AB0000000│104年6月8日││││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3│謝俊評│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未記載│110,000元│AB0000000│104年8月8日││││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4│謝俊評│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未記載│110,000元│AB0000000│104年10月8日││││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支票附表二:104年度司催字第2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5│謝俊評│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未記載│110,000元│AB0000000│104年12月8日││││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6│謝俊評│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未記載│110,000元│AB0000000│105年2月8日││││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