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1461號聲請人 恩郁 國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郝益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一所列支票一紙,業經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且已刊登於民國105年6月24日太平洋日報。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同法第542條第1項、第56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準此,此項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登報內容須與裁定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87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雖已登載於新聞紙,惟其所載附表內容如附表三所示,將發票人誤刊載為「恩郁國際建材有限公司郝益興」,而非如附表二所示該公示催告裁定所列「恩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郝益興」,有105年6月24日太平洋日報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公示催告卷查明,是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內容既有前述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本件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一:│├──┬─────────┬───────┬───────┬─────┬─────┤│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恩郁國際建材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信│105年6月30日│159,500元│CT0000000│││司郝益興│義分行││││││(原名:恩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郝益興│││││││)│││││└──┴─────────┴───────┴───────┴─────┴─────┘┌────────────────────────────────────────┐│附表二:公示催告裁定之附表內容│├──┬─────────┬───────┬───────┬─────┬─────┤│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恩郁室內裝修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信│105年6月30日│159,500元│CT0000000│││司郝益興│義分行││││└──┴─────────┴───────┴───────┴─────┴─────┘┌────────────────────────────────────────┐│附表三:聲請人所刊登附表內容│├──┬─────────┬───────┬───────┬─────┬─────┤│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恩郁國際建材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信│105年6月30日│159,500元│CT0000000│││司郝益興│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