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8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子○○
乙○○壬○○寅○○辛○○丁○○己○○戊○○即 何朝勲 之.丙○○即何朝勲之.癸○○即何朝勲之.庚○○即何朝勲之.卯○○○即何朝勲.丑○○即何朝勲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1所示比例負擔。
三、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2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附表1:
┌──────────┬─────────┬─────────┬───────┐│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備註││││(新臺幣)││├──────────┼─────────┼─────────┼───────┤│甲○○│263/800│33,094元││├──────────┼─────────┼─────────┼───────┤│子○○│100/800│12,584元││├──────────┼─────────┼─────────┼───────┤│乙○○│50/800│6,292元││├──────────┼─────────┼─────────┼───────┤│壬○○│100/800│12,584元││├──────────┼─────────┼─────────┼───────┤│寅○○│50/800│6,292元││├──────────┼─────────┼─────────┼───────┤│辛○○│50/800│6,292元││├──────────┼─────────┼─────────┼───────┤│丁○○│50/800│6,292元││├──────────┼─────────┼─────────┼───────┤│己○○│100/800│12,584元││├──────────┼─────────┼─────────┼───────┤│戊○○、丙○○、 何冠 │││由 何朝勳 之繼承││賢、庚○○、卯○○○│37/800│4,656元│人戊○○等6人││、丑○○(即何朝勳之│││連帶負擔。││繼承人)││││└──────────┴─────────┴─────────┴───────┘附表2: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裁判費│17,830元│聲請人墊付。│├────────┼───────┼────────────────────────┤│民事旅費│1,000元│聲請人墊付。│├────────┼───────┼────────────────────────┤│複丈及測量費│81,840元│聲請人墊付。││││民國97年12月24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600元。││││民國98月2月11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32,040元。││││民國98年6月5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7,700元。││││民國98年7月27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7,300元。││││民國98年11月9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2,500元。││││民國99年3月3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700元。│├────────┼───────┼────────────────────────┤│合計│100,670元│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1所示之比例負││││擔。│├────────┴───────┴────────────────────────┤│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下:(元以下四捨五入)││1.聲請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3,094元。││(100,670元×263/800≒33,094元)│││2.相對人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584元。││(100,670元×100/800≒12,584元)││3.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292元。││(100,670元×50/800≒6,292元)││4.相對人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584元。││(100,670元×100/800≒12,584元)││5.相對人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292元。││(100,670元×50/800≒6,292元)││6.相對人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292元。││(100,670元×50/800≒6,292元)││7.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292元。││(100,670元×50/800≒6,292元)││8.相對人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584元。││(100,670元×100/800≒12,584元)││9.相對人戊○○、丙○○、癸○○、庚○○、卯○○○、丑○○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656元。││(100,670元×37/800≒4,6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