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36號原告 林韋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雨溶 等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經查係非因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