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仁 被告華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盟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萬7,983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應償還價金美金2萬2,113元及賠償所失利益美金8萬
400元之總和為準,而美金則以本件繫屬本院時100年3月8日之臺灣銀行當日收盤時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44兌算新台幣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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