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6年5月
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6年7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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