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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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288號

原告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芬

訴訟代理人 王浩信

被告 郭家星

上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將位於新北市○○區○○○路○段○○○號停車場編號三車位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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