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49號聲請人 許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 許阿課 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