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