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9436號債權人路竹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旭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聲請人聲請狀記載債務人旭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邱明星,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其法定代理人應為甲○○。)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