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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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0號原告乙○○
4號甲○○○丙○○
52號丁○○ 陳美珠 辛○○
2巷10卯○○
號壬○○
8號癸○○
2號7樓原告辰○○
2巷12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丑○○
2巷12原告己○○
號子○○
號巳○○
號寅○○
號戊○○
巷30弄前列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被告庚○○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二中關於:「原告辰○○(法定代理人:丑○○)應為繼承登記之應繼分97/9216,計算式附註原應繼分1/96+(1/96x1/96)。」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辰○○(法定代理人:
丑○○)應為繼承登記之應繼分98/9216,計算式附註原應繼分1/96+(1/96x1/96)。」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