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1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   告  林天景
被   告  林天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係依備位聲明之請求權
  民法第244條第2項為基礎,以原告之債權額312,855元為計
  算)。然查,原告先位聲明之請求權為民法第87條、第113
  條、第242條,故無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庭會議決議之適
  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之規定,該項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準此,本件爭執
  之不動產經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臺中市○
  ○區○○段竹林小段103-5地號之面積為81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2分之1)、公告現值為11,800元,故應認系爭土地之
  交易價值應為477,900元(計算式:81×11800÷2=477,900
  );又系爭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課稅現值為212,900
  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690,800元(計算
  式:477900+212900=690,800),應繳納裁判費用7,600元
  ,債權人起訴時僅繳納2,100元,尚應補繳5,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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