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啟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啟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啟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謝啟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與原判決相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合併處罰,並無有利或不利,自無庸比較新舊法,直接適用修正後規定,定被告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陳喜苓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拘役│(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年月日)││年月日)│├─┼──┼───┼────┼────┼─────┼────┼─────┤│1│家庭│45日,│101.12.│本院102│102.05.24│本院102│102.06.26│││暴力│如易科│14│年度簡字││年度簡字││││防治│罰金,││第1511號││第1511號││││法│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家庭│45日,│102.04.│本院102│102.06.20│本院102│102.07.16│││暴力│如易科│15│年度簡字││年度簡字││││防治│罰金,││第2495號││第2495號││││法│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