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智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商標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原告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定代理人T.G.J.BEHEAN原告 德商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理人FranzKoch原告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ZeegerVink原告美商 唐美希緋格 許可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理人NatalieWong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朝 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 為複代理人 李穎甄 被告 孫育華
劉榮奇 郭益臣 施宗男 唐坤弘 張淑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