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 吳邱清 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秀枝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不服民國103年10月27日本院103年度埔簡字第9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38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尚不足1萬2782元;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93元,上訴人僅繳納2820元,尚不足1萬9173元,合計第一、二審應補繳裁判費為3萬19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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