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鐘智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鐘智楷(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43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03年
9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在案。而本件判決書正本嗣於同年月12日寄存於被告住所所在地該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經被告本人於同日21時17分具領,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具領紀錄表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8頁),堪認上開判決書正本確已於斯時合法送達被告。又本件被告住址係在南投縣○○鎮○○路○○○號,與本院非位於同一鄉鎮市,是被告若對上開判決不服,應於收受上開判決書正本翌日即103年9月13日起算10日,再加計在途期間3日,至103年9月25日止之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然被告遲至103年12月1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上訴,此亦有被告書立之上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1枚在卷可稽,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志明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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