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6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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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6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6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祝君 即圓展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如相對人為公司,應補正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如其設址地非本院轄區,本院依法應予駁回;如相對人為個人,並應陳述對其請求之依據。)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正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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