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1348號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被告 李永進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134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年4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1,793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1,793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曾向原告前手遠傳電信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
8號電話使用,但違約,並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電信費
及違約金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申請書、帳單等為證據,形式
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