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348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1348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被告 李永進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134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年4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1,793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1,793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曾向原告前手遠傳電信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

8號電話使用,但違約,並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電信費

及違約金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申請書、帳單等為證據,形式

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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