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2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1232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告 林翌琦

林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翌琦、林建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林翌琦、林建榮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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