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1232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告 林翌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翌琦、林建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林翌琦、林建榮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