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巧鈺 即宏宥運汽車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商業處查詢)。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巧鈺 即宏宥運汽車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商業處查詢)。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