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 謝奇峰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謝奇峰」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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