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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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柒仟叁佰柒拾肆元後,本院94年度執字第457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4年度訴字第269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4年度民執字第457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4年度訴字第269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治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雅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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