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2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周瑞鎧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487號),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並禁止通訊接見,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聲請人聲請解除禁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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