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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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強力磁鐵壹組沒收。
理由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經核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