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35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告 陳威榮 (原名: 陳水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3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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