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嘉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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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嘉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五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累犯,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十字弓壹把、弓箭伍拾肆支及弓弦貳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甲○○曾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訴字第二八二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執行完畢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書記官陳冠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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