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鉅炫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鉅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鉅炫前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8年7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24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6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10月19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