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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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2號聲請人 林佳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宗枝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林宗枝(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子,相對人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認相對人尚未達可宣告監護之程度,則請依民法第14條第3項、第15條之1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77條規定為輔助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林宗枝已於110年5月9日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上揭規定,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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