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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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甲○○○○○○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