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吉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名都觀光渡假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丁詠純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二分之一。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96年4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