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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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6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亞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重光
温家德 李宗德 徐廣吉 石珊珊 (即石峯 石美玲 (即石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