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60號
原告 洪承凱
被告 蔡龍輝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