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2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安
被   告  葉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24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31日17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6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叁仟叁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雅惠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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