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65號
原   告  劉政達
被   告  楊銘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銘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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