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68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雅琪
      鄭啟宏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
度偵字第一七四九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雅琪、鄭啟宏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楊雅琪處有期徒刑參
月,鄭啟宏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肆台、計算機參台、電話機貳台、帳單壹
張、電話聯絡單貳張、帳冊壹本、本期簽單壹箱、前期簽單壹箱
、六合彩倍數對照表參張及電腦設備壹組(電腦主機含光碟片壹
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傳真機四台、計算機三台、電話機二台、帳單一張、
電話聯絡單二張、帳冊一本、本期簽單一箱、前期簽單一箱
、六合彩倍數對照表三張及電腦設備一組(電腦主機含光碟
片一片),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夏進通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