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五四二八、六0四0、六一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
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前曾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因竊盜
及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及三月確定,經定執行
刑,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假釋出獄,同年六月二十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