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81號
原   告 甲○○
            樓2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300,000,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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