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636號
原   告 大學校園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
       吳尚昆 律師
       洪榮彬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大學校園一期社區」之區分所有權
人(門牌號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3樓),原告則為該
社區之住戶管理委員會,依據該社區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之規定,被告應按月繳納社區管理費,惟被告自民國
95年2月起至98年1月止,積欠管理共計新臺幣(下同)71,3
52元,屢經催討仍拒不繳納,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
言詞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答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建物登記謄
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大學校園第一期大廈住戶
大會暨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存證
信函及管理費計算表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接獲本院98年度
司促字第4805號支付命令時具狀聲明異議,辯稱本件支付命
令既不合法且無理由,惟並未提出前開債務有何不合法或無
理由之事證供本院審酌,又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提出答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之費
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期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
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至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亦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係行小額程序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簡鈴玉

更多裁判書